10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5年8月2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奖励科技进步活动中突出贡献者,调动科技工作者积极性,为建设特色科技强省提供制度保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自1999年制定以来,至2024年已完成四次修订。近年来,贵州省科技创新发展迅速,原《办法》在申报方式、评审机制、监督惩戒等方面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存在不一致,且在奖项设置、奖励导向、申报主体及奖励标准等方面,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全省科技创新的新需求。
贵州重视《办法》修订的立法工作。2023年6月,《办法》修订被列入2023年至2027年立法规划;2025年3月,又被纳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期间,省司法厅、省科技厅联合成立起草小组,先后赴云南、广西、海南等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并深入省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开展调研,面对面听取意见建议。同时,广泛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行业协会、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的意见,还通过省司法厅、省科技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条研究、充分吸纳。
《办法》采用全面修订方式,共5章28条,其中新增9条、修改16条、删除5条,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基本原则和导向。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奖励需与国家及贵州省重大战略需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重大事项按规定报省委。
二是优化奖项设置。在原有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五大奖种基础上,增设“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该奖项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三是完善提名程序。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具备提名资格的主体包括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及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同时压实提名责任,要求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细化授奖条件。围绕推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细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为评审提供明确依据,保障奖励权威性,推动形成“以奖促研、以研促产”的良性循环。
五是授权确定奖金数额。原《办法》中固定的奖金标准(如省最高科学技术奖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15万元等),现改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确定,便于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动态调整,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界定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及参与评审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的个人、组织,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贵州省科技厅将多渠道开展宣传解读,帮助科研人员、科技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理解《办法》主要内容和变化;并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提名资格、授奖条件、异议处理与监督等内容,为奖励工作提供操作依据;同时组织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开展培训,确保其熟悉《办法》及细则要求,规范后续提名和评审工作。希望通过广泛宣传,共同营造鼓励创新、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技创新事业,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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