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林业局发布《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 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具体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总林长令相关要求,纵深推进我省“大生态”战略行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活动,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禁线上非法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不得通过朋友圈、短视频、私域社群私下开展涉野生动植物交易。
二、严守线下经营底线,全面规范实体流通
花鸟市场、古玩城、农贸市场等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禁止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得摆放、展示野生鸟类活体、标本用于招揽客源;经营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必须获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保证可追溯。渔具、户外用品、五金商铺等经营者,不得销售各类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农家乐、私房菜馆、外卖商户等餐饮服务提供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禽类、畜类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禁止采购、加工、制作、售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在菜单、招牌中标注“野鸟”“野味”“山珍飞禽”等诱导性字样,杜绝以“野生”为噱头招揽顾客。
三、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禁违规营销引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生产经营者,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不得以图文、短视频、直播、海报等形式,对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进行宣传或推介;不得使用珍稀候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形象进行商业引流、牟利炒作;不得发布“野生鸟类滋补”“野味养生”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违规宣传内容;不得将画眉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棕头鸦雀(俗称黄斗鸟、黄豆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等受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称,与鸟饲料等商品进行关联性标注或商业宣传。
四、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线上平台全面清理、下架涉野商品、短视频、直播内容,完善审核风控机制。线下市场开展摊位、商铺拉网排查,清理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违规宣传物料。完善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常态化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培训,主动抵制各类非法涉野交易行为。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及时推送属地市场监管、林业和公安部门。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举报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持续非法开展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广告宣传或提供交易服务的,市场监管、林业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监督,如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