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适应新时代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贵州省正式颁布《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贵州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将为全面规范地方志编纂、管理、开发与利用,更好地传承历史文脉、服务全省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新闻发布会现场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颁布了《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实施17年以来,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地方志工作转型升级,现行的《贵州省地方志工作规定》难以规范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加以引导、规范和推进。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一直以来十分重视文化领域立法,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2024年7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由省地方志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先后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学习经验、征求意见,并同步开展“地方志立法 我有话要说”网络调研,持续收集来自社会公众的立法建议。2024年下半年以来,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今年3月21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征求省档案局等22家单位和立法专家,以及省人大9个专门委员会和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5月7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并经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于2025年9月29日表决通过,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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