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药品全品种全过程信息化追溯工作,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保障水平。
通知要求,除生产原料药、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等特殊品类的企业外,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全面建立药品追溯管理制度,通过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搭建追溯系统,完成在产药品全品种追溯码赋码激活、各级包装单元关联,并及时上传追溯信息,确保追溯码可查可追。
全省在营药品经营企业(含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及药品使用单位,须全部入驻上市许可持有人建设的追溯系统,并授权监管部门权限,实现赋码药品扫码及数据上传(使用单位拆零发放药品、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
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在销售或配送出库时,需扫描药品销售包装追溯码,上传信息并同步至下游单位;对信息不一致问题需查明原因并处置,必要时召回。委托储运的相关企业需监督受托方规范开展扫码追溯。零售药店售药出库时,需扫描追溯码上传信息,并在购药小票上标注追溯码;鼓励对特殊药品登记购药人、用药人身份信息。
通知特别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不得购进未赋码及赋码未激活药品(特殊品类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