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
来源:贵州省人社厅网站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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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

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5〕2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二是坚持因事设岗、科学规范。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优先保障教学岗位;三是坚持竞聘上岗,激励与约束并重。发挥学校用人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构建人员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在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中小学,下同)从事中小学教学教研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岗位类别与等级


(一)根据中小学的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中小学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教研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三、主要内容


(一)核定岗位总量


中小学教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结合“县管校聘”改革需要,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按岗位结构比例规定确定岗位总量。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发生变化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岗位总量。


(二)统筹岗位配置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按照学校类型、规模、学科结构、师资需求等,将岗位具体配置到各学校,并结合教职工数量变化、专业发展要求、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等实际情况统筹调控。各学校岗位配置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制定岗位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学校要认真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内容,将其作为人员聘用和管理的依据。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编制、职责任务和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两个月内申请调整或变更。


(四)优化岗位结构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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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普通高中执行。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比照同级中小学学校进行设置。


(五)加强岗位管理


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量实行全省总量控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的千分之五以内,正高级教师岗位聘用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高、中级之间的岗位原则上不互相借用,但在专业技术5级~7级、8级~10级之间可高借低用,不能低借高用。


(六)落实倾斜政策


1.规范和完善特设岗位管理。特设岗位是中小学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小学岗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获贵州省特级教师或教学名师称号的,以及乡村中小学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教师,经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特设岗位聘用。其余中小学特设岗位政策按黔人社厅通〔2013〕86号文件执行。


2.认真落实“双定向”评价制度。按规定在中小学设置“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教师中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受学校(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双定向”具体政策按黔人社通〔2024〕67号文件执行。


3.适当提高乡村薄弱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开展“县管校聘”改革,对县域内同学段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向乡村学校适当倾斜,力争使乡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不低于当地城镇同学段学校。对村级学校(含教学点)、少数民族乡镇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中小学的结构比例,各地可根据需要,在同级中小学结构比例的基础上,高级岗位可上浮2个百分点,中级岗位可上浮3个百分点。


4.鼓励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县级及以上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调动交流到乡村中小学,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5.引导教师支教。城镇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选派到农村学校全职支教3年以上,经支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连续3年在支教学校综合考核排名均列前40%),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聘。


对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的教师,援派期间取得高一级教师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派出单位按照援派期间取得的职称,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将其优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6.向优秀乡村教师倾斜。对在村级学校(含教学点),或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薄弱学校(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认定公示)连续任教3年及以上,符合中级及以上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经任教学校考核表现突出(近3年连续单位综合考核排名均位列前30%),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当年评聘教师岗位时,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7.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且符合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申报评审时,可不占当年单位的核定推荐空岗数,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规范开展岗位竞聘


各学校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学校新设岗位、出现岗位空缺或者其他确需竞聘情形的,一般在备案的岗位总量、类别、等级范围内,采用竞聘上岗方式进行。


竞聘上岗可以综合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教学水平综合评价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竞聘信息、人员申报推荐、审查资格条件、组织竞聘、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对达不到聘用条件的人员可开展专业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后仍未达到竞聘上岗条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用降低岗位等级聘用、调离教学一线、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进行调整。


(八)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学校要严格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工表现,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重点考核内容。要注重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评价,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工资核定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校同类人员任课标准的教师,应及时调整岗位。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岗位配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办法及“能上能下”竞聘制度实施办法,切实发挥岗位管理制度基础作用。


(二)严控比例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要统筹兼顾,不搞“一刀切”,加强动态管理和宏观调控。严禁擅自突破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三)坚持“空岗补缺”。各学校补充教师、进行教师岗位等级变动须在空岗前提下进行。岗位无空缺的,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人员,严禁无岗进人、超岗聘用(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尤其对实施竞聘制度流于形式、工作不力,以及发现“吃空饷”现象,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1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5年6月26日


来源 贵州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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