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镇宁跑摩的陈某因将受害人离弃在事故现场,于近日被镇宁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于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而他原本不是这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

7月7日下午,镇宁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镇宁县玉京山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发现一腿部受伤、鼻子流血的老人瘫坐在地上,两名女子正在为其擦鼻血。经过询问,老人是乘坐一辆二人摩托车,与一辆二轮电瓶车相撞导致她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已经逃离了现场。

民警一边联系120将老人送医治疗,一边向周围的群众了解当时的情况。在调取相关监控后发现一辆电瓶车在行驶中变道后与对向驶来的一辆牌号为GR3015摩托车相撞,随后摩托车驾驶员独自驾车离开,电瓶车上的两人受轻伤,摩托车上的老人受伤严重。

据受伤的老人描述,她当天赶场回来在木材检查站遇到摩托司机,摩的师傅承诺5元将老人送到王关堡的家中,才来到半路就发生了车祸。随后,民警查询车牌,联系到了摩托车主王先生。
镇宁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杨家乾:“我们通知车主来交警队来一看,他和我们监控上的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据他陈述,他是将自己的摩托车卖到了一个二手车行,不知道这个车是卖给谁了。”

民警通过车行的购车协议,找到了现在的摩托车车主。
肇事逃逸司机 陈某:“我当初错就错在不该走,不管有驾驶证无驾驶证,车子是有保险的,不该走。”

经调查,摩的师傅陈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当天他带着老人来到玉京山路下坡处,对面一辆电瓶车突然变道过来,来不及避让就发生相撞事故,因受人蛊惑,同时怕无照驾驶被拘留,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让受伤的老人自己找电瓶车主负责就独自驾车离开了现场。
镇宁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 杨家乾:“事故的现场是电瓶车占用了摩托车的直行车道,导致这起交通事故,从交通事故的性质来看,如果摩托车不驾车逃离现场,这起事故将由电瓶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经医院检查,老人右腿髌骨骨折,头部有脑震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对陈某处于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1200元的处罚,同时陈某还将面临赔偿受害人相关医疗费用的法律后果。
法治安顺记者: 胡琛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