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我该去哪里起诉?”——这个问题的答案,藏在“争议标的”四字里
来源:天眼新闻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5日

近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虽然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广大企业和群众关注——“我该去哪里起诉?”这个问题背后,是对“争议标的”这一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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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贵州某公司、薛某兵因与被起诉人深圳某公司、杨某功之间的《区域总代理合同书》履行发生争议,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赔偿金等。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合同履行地的认定,需结合“争议标的”的性质来判断。


那么,什么是“争议标的”?


“争议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的核心义务内容,而非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即使是单务合同,如果涉及两项以上的不同合同义务,也可能出现两个以上履行地。发生合同纠纷时,应以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履行地。需要特别注意:不能将“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典型的例子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即为借款方负有的还款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是贷款方,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反之,如果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方起诉要求贷款方发放贷款,争议标的则为贷款方负有的放款义务,此时接收货币的一方是借款方,借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不是“谁要钱,谁说了算”,而是要看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中,谁应当接收这笔钱。


本案为何不在花溪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中,原告要求退还预付款、支付违约赔偿金,表面上涉及金钱给付,但其合同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履行行为(如区域移交、售后配合等),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争议。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应适用“其他标的”规则,即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被告住所地及履行义务所在地均不在花溪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花溪区,故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起诉前,切记先看清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不确定时,先厘清“争议标的”是啥;不要因为“起诉要钱”就认为可以在自家门口起诉。正确理解“争议标的”,不仅有助于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也能避免因管辖问题被“不予受理”或“移送管辖”。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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