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6日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影响改革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抵触,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覆盖,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废止,主要内容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调整对象已消失、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作为主要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已经失效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2.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3.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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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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